12.jpg

 

2019年買了一檔債券基金,衝著它的配息率高買的,但是從買開始,它的淨值一直跌。

 

看在配息始終高的份上,我沒有贖回,始終讓它為我每月滾出高息。

 

可就在一天,收到郵件通知,接下來要下架了,再也不能買這檔基金。

 

原因在於境外債券基金,台灣人持有投資金額,已超過國人投資比重50%,就必須要下架。

 

Q:什麼時候,基金被停售?

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超過50%

 

引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

 

按現行法令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以下簡稱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原則不得超過70%

 

另境外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70%

 

考量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超過50%,已可顯示該境外基金以我國為全球銷售重心,金管會為落實差異化管理,

 

並鼓勵境外基金機構深耕在臺資產管理業務,爰發布函令調降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上限為50%

 

但基金註冊地經我國承認並公告者,或境外基金機構經金管會專案認可,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者,

前述投資比重上限維持為70%金管會並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調降個別境外基金之國人投資比率上限至40%

 

另鑑於境外基金投資單一國家證券市場之比重達50%

 

即係以該市場為主要投資地區,爰併同將現行境外基金投資於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調降為50%

 

為降低本案對市場之衝擊性,金管會爰訂定緩衝期,

 

10511日起生效,俾利業者因應。

 

屆時已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不符前揭新規定者,應予暫停新申購交易至符合規範,原已投資該等境外基金之國人並不受影響,仍得繼續持有或辦理買回、轉換交易;原採定期定額扣款者並得繼續依原契約扣款。

 

金管會並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以這項新規定為廣告或促銷之訴求,如有藉此誤導投資人進行基金交易之情事者,金管會將依法處分。

 

參考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11200004&toolsflag=Y&dtable=News

 

Q:面對被即將被停售的基金,該怎麼辦?

 

評估一下,還想不想要繼續持有,因為接下來無法加碼,只能贖回。

 

我買的那檔基金,投入的資金不多,覺得配息率還滿意,就不贖回,每月領著配息。

 

遇到停售基金,有的人選擇贖回,再找其他的投資標的,畢竟基金又不是只有一檔能買,還有其他備案基金可以投資。

 

有的人對該檔基金很有信心,或者說是看上高配息,就會在停售前加碼。

 

在做出金錢交易前,先思考一下,這檔即將停售的基金,真的有需要繼續加碼嗎?

 

加碼後,除了每月配息增加外,它在接下來的日子裡,淨值是會直直升,還是直直跌?自己是否能夠接受這樣的漲跌?

 

 

Q:基金中台灣人持有基金比重是否能夠調整?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又是什麼?

 

可以,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可以把境外基金台灣投資人比重由50%放寬到70%

 

引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

 

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以及境外基金投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投資比率,

 

業經本會於 103 11 26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3688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5 1 1 日起生效施行。

 

二、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申請並經本會認可者,

 

得視為符合上開令第一點但書「經本會專案認可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者」之規定,

 

於一年之認可有效期間內,該機構於我國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國內投資人投資比率上限可由 50% 放寬為 70%

 

三、另為利業者因應,

 

有關境外基金機構於 104 年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本會申請認可雖未達標準,

 

惟仍具一定努力與貢獻之業者,

 

亦得視為符合上開令第一點但書規定,於一年之認可有效期間內,該機構於我國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國內投資人投資比率上限可由 50% 放寬為 70%

 

四、已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

 

於前揭令生效日起不符修正後規定者,

 

應暫停新申購交易至符合規範,

原採定期定額扣款者得依原契約繼續扣款(包含保險業與保戶原簽訂之定期繳交保費之投資型保單)。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以此作為廣告或促銷之訴求,如有藉此誤導投資人進行基金交易之情事者,本會將依法處分。

 

五、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理境外基金月報時,發現有國內投資人投資比率首次達 40% 以上者,

 

應函請總代理人注意控管,

 

並於彙送月報予本會時臚列國內投資人投資比率達 45% 以上之境外基金,

本會將審酌要求總代理人暸解最新國人投資比重資料、

 

提出具體控管措施並說明是否須辦理暫停新增申購交易。

 

參考網址:https://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202

 

arrow
arrow

    伊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